1、原輔材料進貨查驗記錄(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條第二款)
2、原料驗收記錄(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條第一款)
3、食品貯存記錄(GB 14881-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14.1.1)(出入庫記錄)
4、投料記錄(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四十六條)
5、關鍵控制點記錄(《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》1.11)
6、清潔消毒記錄(GB 14881-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8.2.1)
7、洗滌劑、消毒劑使用記錄(《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》1.6)
8、半成品檢驗(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四十六條)(過程檢驗)
9、包裝記錄(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四十六條)
10、成品檢驗記錄(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二條)
11、產品留樣記錄(GB 14881-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9.3)
12、產品銷售記錄(《GB 14881-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》14.1.1)
13、運輸交付記錄(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四十六條)
14、防鼠、防蠅、防蟲害檢查記錄(《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》1.7)
15、溫、濕度監測記錄(《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》3.12)
16、生產設備、設施維護保養記錄(《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》3.13)
17、衛生檢查記錄(《GB 14881-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》6.1.3 )
18、生產過程微生物監測記錄(《GB 14881-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》8.2 )
19、廢棄物處置記錄(GB 14881-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6.5)
20、食品召回記錄(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六十三條)
21、不合格食品(原輔料、半成品、成品)處置記錄
22、職工培訓計劃(《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(2016)》4.2)
23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、檢驗人員、負責人培訓和考核記錄。(《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》7.2)
24、職工培訓記錄(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)
25、從業人員健康檔案(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四十五條)
26、食品安全自查記錄(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四十七條)
27、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記錄(《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》8.1)
28、食品安全追溯體系(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四十二條)(采購到銷售全程記錄) 6
29、客戶投訴記錄(GB 14881-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14.1.3)
30、食品安全應急演練記錄(《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》8.2)
1.原輔材料進貨查驗記錄(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條第二款)
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條第二款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、食品添加劑、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,如實記錄食品原料、食品添加劑、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、規格、數量、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、保質期、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、地址、聯系方式等內容,并保存相關憑證。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;沒有明確保質期的,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。
《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(2016)》5.1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,并規定采購原輔料時,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,記錄采購的原輔料名稱、規格、數量、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、保質期、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、地址、聯系方式等信息,保存相關記錄和憑證。
2.原料驗收記錄(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條第一款)
第一款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、食品添加劑、食品相關產品,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;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,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;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、食品添加劑、食品相關產品。
3.食品貯存記錄( GB 14881-2013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14.1.1 )(出入庫記錄)
《GB14881-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14.1.1應建立記錄制度,對食品生產中采購、加工、貯存、檢驗、銷售等環節詳細記錄。記錄內容應完整、真實,確保對產品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所有環節都可進行有效追溯。
5.2應當建立生產過程控制制度,明確原料控制(如領料、投料等)、生產關鍵環節控制(如生產工序、設備管理、貯存、包裝等)、檢驗控制(如原料檢驗、半成品檢驗、成品出廠檢驗等)以及運輸和交付控制的相關要求。
7.2.6食品原料倉庫應設專人管理,建立管理制度,定期檢查質量和衛生情況,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。倉庫出貨順序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,必要時應根據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確定出貨順序。
7.3.3 食品添加劑的貯藏應有專人管理,定期檢查質量和衛生情況,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。倉庫出貨順序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,必要時應根據食品添加劑的特性確定出貨順序。
7.4.3 食品相關產品的貯藏應有專人管理,定期檢查質量和衛生情況,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相關產品。倉庫出貨順序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。
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2.3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輔料、食品添加劑、食品相關產品的貯存、保管記錄和領用出庫記錄。
4.投料記錄(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四十六條)
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,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:(一)原料采購、原料驗收、投料等原料控制。
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*建立和保存生產投料記錄,包括投料種類、品名、生產日期或批號、使用數量等。
5.關鍵控制點記錄(《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》 1.11 )
《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》1.11申請人應根據食品質量安全要求確定生產過程中的關鍵質量控制點,制定關鍵質量控制點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業指導書。
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,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:(二)生產工序、設備、貯存、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;
《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》*3.9 建立和保存生產加工過程關鍵控制點的控制情況記錄。
6.清潔消毒記錄( GB 14881-2013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8.2.1 )
8.2.1 清潔和消毒
8.2.1.1應根據原料、產品和工藝的特點,針對生產設備和環境制定有效的清潔消毒制度,降低微生物污染的風險。
8.2.1.2清潔消毒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:清潔消毒的區域、設備或器具名稱;清潔消毒工作的職責;使用的洗滌、消毒劑;清潔消毒方法和頻率;清潔消毒效果的驗證及不符合的處理;清潔消毒工作及監控記錄。
8.2.1.3應確保實施清潔消毒制度,如實記錄;及時驗證消毒效果,發現問題及時糾正。
7.洗滌劑、消毒劑使用記錄(《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》 1.6 )
《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》1.6車間內使用的洗滌劑、消毒劑等化學品應與原料、半成品、成品、包裝材料等分隔放置,并有相應的使用記錄。
6.1.4 應建立清潔消毒制度和清潔消毒用具管理制度。清潔消毒前后的設備和工器具應分開放置妥善保管,避免交叉污染。
8.半成品檢驗(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四十六條)(過程檢驗)
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,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:(三)原料檢驗、半成品檢驗、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。
9.包裝記錄(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四十六條)
生產工序、設備、貯存、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。
10.成品檢驗記錄(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二條)
第五十二條 食品、食品添加劑、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,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劑、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,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。
應建立記錄制度,對食品生產中采購、加工、貯存、檢驗、銷售等環節詳細記錄。記錄內容應完整、真實,確保對產品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所有環節都可進行有效追溯。
《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(2016)》5.2應當建立生產過程控制制度,明確原料控制(如領料、投料等)、生產關鍵環節控制(如生產工序、設備管理、貯存、包裝等)、檢驗控制(如原料檢驗、半成品檢驗、成品出廠檢驗等)以及運輸和交付控制的相關要求。